终止本合约可因发生下列任何事件,由主办单位向参展商发出通告终止:
(1)展览按第10条取消;
(2)主办单位认为在布置期间、或在展览期间任何时间、或在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或展品在展览中心期间,展览空间未得到适当地使用;
(3)参展商没有按第6条支付费用;
(4)参展商因任何理由不能使用分配给他的展览空间;
(5)参展商资不抵债,或参展商或其任何资产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卷入清盘、行政接管、接管、清算、破产、与债权人作出一般安排或任何其他的破产程序,或遭受对抵押品的强制执行、面对法律程序或被收回管有权;
(6)参展商被判刑事罪行罪名成立,或它本身以其他方式在行为上令本身、展览或主办单位声名受损;
(7)参展商违反本合约条文,包括但不限制於合约上第5及第7条文中关於侵权货品、违禁货品及纪录影像或参展商手册的任何责任;
(8)参展商违反任何适用的当地法律、规例或规则。在本合约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任何展览空间的分配将立即自动取消。若本合约根据以上第11(2)至第11(8)款中任何条文而被终止,主办单位有权立即重新授予使用展览空间的准许。就展览空间作出的所有付款须被没收,主办单位有权追讨费用的余额及其继后由或为主办单位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引起的额外支出。在本合约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参展商所有财物须由参展商立即移离展览空间,否则财物将被主办单位搬走,展览空间将由主办单位清理,费用由参展商负责。
对于参展商就展览在任何时候到期给主办单位支付或应付主办单位的一切任何性质的款项,包括有关申索赔款者,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对参展商在展览中心的任何财物行使一般留置权。在合约终止时未履行的参展商义务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