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容美发展览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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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4 11: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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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届北京国际美容美发化妆用品博览会(秋季) 参展相关事项。
参展须知:
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经营进口化妆品须有商检合格证、卫生许可证。
3、厂家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4、展会期间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后果责任自负。(注:以上各证自备复印件,备有关管理部门抽检)
参展程序:
1.填写参展申请表邮寄或传真至组织单位;
2.申请展位一周内将参展费用[50%(订金)或全款]电汇或交至组织单位,余款于2011年9月1日前付清;报名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日;
3.展位顺序分配原则:“先申请,先付款,先安排”;
4.组委会收到参展费用后将在开展前一个月寄发《参展商手册》,(内含展会主要日程安排及各项服务项目、展位搭建、租用展具及用电申请、住宿安排及展品运输指南)等。
北京美博会联系机构:010-58220408
信息分类:
美容博览会 编辑:5588_xiaotang@huobao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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